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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建業的合約類型 (2)

已更新:2019年7月4日

大型的工程為了縮短工期和減少界面的發生,通常會採用EPCM合約,"E" 是設計,"P” 是採購,"C" 是施工,"M" 是專案管理的意思, EPCM合約就是通常所謂的統包合約。另外,也有其它不同組合的合約形式,例如 "EPC" 和 "PCM"等, 在工程實務上, 工程合約依實際上的需求, 會採用不同型式, 並不是像 PMBOK 書上所寫的那幾種而已。


我曾經參與過ㄧ種叫做GMP的合約,基本上,它比較類似總價承攬加獎勵金的合約。GMP是 Guarantee Maximum Price 的英文縮寫,中文的翻譯應該是叫做 "保證最高總價承攬合約",在台灣,我沒聽說過有人採用此種形式的合約。這種合約的特點是,負責承攬的統包啇,向業主保證,所提出的報價金額,已包含了將來所有可能的變更及追加的費用,也就是說,統包商保證將來工程完工的費用,只會比報價少而不會多。


如果統包商最後完工時的所有費用,超出了當初的報價金額,多出的部份費用,將由統包商自行吸收。但是,如果統包商最後完工時的所有費用,低於當初的報價金額時,則所節餘的金額部份,由業主和承包商均分,一人一半。此種方式的合約,對承包商而言,是一種可以確保應有的利潤,同時也是一種激勵,會讓承包商盡全力去把它做好,然後拿到獎勵金。


業主會採用GMP形式的合約,通常來說,這個專案對業主而言,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程且很難找到有經驗的統包商來承攬,因此業主寧可多給一些誘因,以確保工程能夠順利完工。對有實力的承包商而言,會比一般的總價承攬合約,有更高的獲利率。


GMP合約對業主和承包商而言,是一種雙贏的策略。但是台灣在顢頇且僵化的官僚體系下,公家機關的主辦單位,絕對不會採用這種看似圖利承包商,其實最後對雙方有利的合約。君不見很多公共工程都是被沒有能力但關係好的廠商低價搶標後,再層層轉包,然後想盡辦法,透過關係再辦理追加,到了最後不但工期延誤,完工的費用,可能還超出原先的預算。


台灣的公共工程會開始採用統包方式的合約,是因為台北市政府在木柵線的捷運系統吃了大虧,被法國的馬特拉公司索賠,拖了很多年,最後仲裁的結果,賠了新台幣十億元,其原因是因為當時的土木標和機電標是分開招標,因為土木標工期的延誤,造成機電標遲遲無法開工。


到了蓋機場捷運線的時候,政府終於學乖了, 但是又跳到另一個火坑,居然執意給了一個資格不符合的日本廠商丸紅公司來做統包商 (當然背後有一隻黑手在主導),丸紅是一家日本的商社,講白一點,就是什麼東西都賣的皮包公司,根本不是一家專業的機電廠商,當時德國西門子曾經抗議丸紅的資格造假,但是由於丸紅的後台太硬,因為不但有一隻黑手在背後撐腰,還有所謂的交通幫在護航,並且訂了一個不平等合約,丸紅的工期嚴重的落後,通常逾期罰款為合約金額的20%,但是不知誰修改合約,居然大放水,放了丸紅一馬。這隻黑手,才是台灣公共工程最大的禍害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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